記者昨天從長沙市公安局獲悉,葛蘭素史克(中國)投資有限公司涉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、對單位行賄等案目前已經偵查終結,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。目前,檢察機關正在對此案進行審查。據悉,該公司的巨額賄賂成本通過虛高的藥價,轉嫁給中國的病患人員和國家財政承擔。(《京華時報》5月15日)
  一些人慣性思維中口碑良好的外企,一進入國內市場就以另類示人,學會了商業行賄、壟斷市場、投機鑽營,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。通過對該案件偵辦,葛蘭素史克的灰色、黑色行徑終於展現在公眾面前。病患人員和國家財政成為“待宰的小白鼠”,從情感出發難免令人既憤怒又尷尬。環顧外企在中國的行業生態,如此操守者何止於一個葛蘭素史克?
  朗訊風波、張恩照事件、德普案、西門子賄賂門等先例已然證明:“洋為中用”的外資企業並不具有天然的道德性,其在國外遵守當地法律也並非出自本性,它們有時候的循規蹈矩還是基於對規則的敬畏。在資本逐利的天性下,以較小的風險獲得較大利潤是一些外企的一致追求。當行賄成為行業潛規則之後,若不遵循就很有可能被逆淘汰。
  《京華時報》在同一篇報道中提到,有藥監部門人士透露:之前由於日本政府規定,藥企嚴禁向醫生宣傳藥品信息和支付回扣,因而日本藥企在中國的業績普遍都不理想,許多重磅藥物,直到專利過期,每年也只有幾千萬元的收入。
  葛蘭素史克式“商業賄賂”早有先例,何以未能得到根治?造成這種逆淘汰的市場環境是如何產生的,尤其值得追問。其間既因為權錢交易滋生灰色、黑色空間,也因為剛性有效的法治環境、治理手段在監管過程中失靈。正如專家所言,“我國在執行中是重罰受賄,而在行賄方面採取了寬大為懷的策略。”
  以商業行賄為例,類似葛蘭素史克(中國)的案件一旦東窗事發,能起約束作用的只有國家工商總局於1996年頒發的《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》:行賄者根據情節會受到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,並沒收違法所得,構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在對類似案件的具體執行中,針對醫生收紅包、拿回扣、開藥提成等行為,往往更強調醫生的職業操守與法律風險。治理行動也常常集中於受賄一方,而對於行賄一方的醫葯企業卻過於寬容,即便是處罰也多是“以罰代刑”。違法成本過於低廉,造成相關企業商業賄賂行為屢禁不止。
  重受賄輕行賄,既會導致司法不公,也會放任受賄者陷入更深法律困境。從葛蘭素史克案中,司法、執法機關應檢視催生逆淘汰的行業生態。比企業受罰更重要的,是如何為企業創造一個動力和約束力兼具的法治環境。  (原標題:一些外企為何進入中國就變了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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